中評社台北8月12日電/曾經因林毅夫案糾正“國防部”的“監委”葉耀鵬今天說,軍事審判法修法後,相關法律已有所變更,他將重啟調查林毅夫叛逃案。
中央社報道,“監委”葉耀鵬、趙昌平2009年間曾糾正“國防部”。當時糾正案文認為,“國防部”對林毅夫案多年來採淡化消極處理態度,且對“叛逃人員”的法律適用問題,仍未定論,傷害國軍威信並影響當事人權益。
糾正案文也說,金門防衛司令部1979年就已陳報林毅夫涉犯“叛逃”罪嫌;“國防部”1998年令指,林員所涉“敵前逃亡”、“投敵叛逃”等罪行,法定追訴時效為“20年”;“國防部”軍法司2002年研處意見更指出,林毅夫叛逃事件都已罹於追訴權時效,無法再對其追訴。但“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卻以“繼續犯”偵辦,而未“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軍審法修法,軍事審判移交一般司法機關審理,林毅夫是否連續犯等相關法律適用問題,將由未來管轄的檢察署,依權責審認。
葉耀鵬指出,雖然林毅夫案他已提過糾正案與調查報告,但法律有所變更,他會再次啟動調查。
他說,所謂林毅夫是叛逃連續犯的說法,有點牽強,完全是政治手法,軍方當初是為規避責任,一開始就隱瞞事實,沒有揭露叛逃的真相,後來林毅夫出現了,外界才知道是叛逃。
葉耀鵬認為,當時林毅夫的行為就成立了投敵罪,時效就該從那時算起,“國防部”認為時效仍在持續中、永遠不會完成,“完全是傷害人權的作法”,他對“國防部”的作法相當不以為然。
葉耀鵬說,他的法律見解趨近於“國防部”1998年、2002年的意見,也就是此案已超過追訴權時效。不過,究竟時效過了沒?“這是司法的問題,還是要回歸司法的系統去解釋”。
他說,現在法律變了,當初是軍事機關認定,但他確信司法會有不同的見解,“監委”原則上不干涉司法,但保障人權是“監察院”的天職,若有一線曙光,不會放棄為人民伸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