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法官剖析:如何用法律戰勝“教科書式耍賴” 
http://www.CRNTT.com   2017-12-25 10:12:28


  中評社北京12月25日電/面對“教科書式耍賴” 如何用法律戰勝無恥  

  不久前,河北唐山發生了一起“教科書式耍賴”事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黃某在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窮盡辦法不履行法院判決,受害人兒子趙先生不得不靠賣房、賣畫支付醫療費,加之黃某的“張狂”言論,引來輿論一片嘩然。就在上周五,這起事件有了新進展,因受害人已經死亡,檢察機關以交通肇事罪對黃某批准逮捕。是什麼讓黃某如此有恃無恐,敢於一賴到底?承擔刑責能否免除民事賠償?現實生活中我們又該如何戰勝無恥的“黃某們”?海淀法院法官對此事件進行了剖析和解讀。

  剖析 黃某為何敢於一賴到底

  網上有人總結稱,在這起事件中,黃某採用的是“三不一沒有”的做法,即不墊付、不探望、不調解以及沒有錢,“教科書式耍賴”的稱謂也由此而得。

  海淀法院法官蘇航稱,長期以來,在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階段,被執行人挖空心思逃避執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行為不在少數。執行效果與執行效率均因此受到較大影響,甚至形成了“執行難”這一專用於概括這一現象的名詞。

  “客觀地說,執行難的形成是多種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既有執行人員履職意識的內因,也有執行環境有待改善的外因,既受被執行人執行能力的制約,也受法律規則不夠健全的限制。”但法官認為無論如何,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這多數成為“黃某們”的普遍原因。

  法官告訴記者,在執行領域,曾經流傳著“三難”的說法:一是被執行人不理會法院傳票、履行通知書,甚至不惜離開住所、更換工作而四處躲藏,這是“被執行人難找”;二是為逃避執行,被執行人多採取轉移、隱匿、揮霍財產的方式,在形式或實質上減少償債能力,造成最終無法執行,這是“被執行財產難查”;三是即使法院成功查找、查封了被執行人財產,被執行人乃至案外人也往往援引法律賦予的異議權利,試圖推翻法院的查封行為,這是“執行財產難動”。

  更為雪上加霜的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國土地、房屋、存款、機動車等財產的登記系統尚未完成信息共享,使得執行人員在執行中為較為全面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往往不得不輾轉多個機構,乃至奔赴異地進行查扣。這嚴重影響了執行效率,為被執行人轉移、處分財產留下了空間。而對於特種理財、保險等新型投資手段,以及政策性較強的不動產等財產,人民法院即使掌握了財產線索,也因為缺乏法律保障,或是根本無法採取查封凍結措施,或是在後續環節無法進行拍賣、變賣。

  由此可見,“教科書式耍賴”的主角黃某有恃無恐、底氣十足的原因,多在於此。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CNML格式】 【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