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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襲陰霾下 美國“米蘭達權利”受質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3 00:33:09  


 
  但是,由於得不到政治支持,奧巴馬要求在今年一月關閉關塔那摩監獄的期限已經過去,而原計劃將911事件主謀犯哈立德.謝赫.穆罕默德(Khalid Sheikh Mohammed)等恐怖犯罪疑犯從關塔那摩監獄押解到紐約審訊的安排也一直停滯不前。

  可是現在,這一項新法案將剝奪嫌疑犯的米蘭達權利(Miranda rights),這一項權利已在1966年被寫入了美國法律。在一般的情況下,警務人員有義務提醒嫌疑犯的基本權利:“你有權保持沉默,但是你所說的全都將會被用作法院的證據,並用來對付你。你有權聘請律師,如果你沒有錢請律師,一名律師將會被委任給你。”

  唯一例外的是,在緊急情況下,如果公眾安全受到即時威脅,美國執法部門可以駕馭米蘭達權利採取行動。例如,如果一個藏有手槍的疑犯在超級市場內犯案,在即將被捕之時,警方不必首先提醒他擁有的權利,而是第一時間要求他交出槍械。

  米蘭達權利(又稱米蘭達警告),來自於美國最高法院1966年的一個裁定,當時最高法院發現一個名叫米蘭達的搶劫嫌疑人被錯誤地定了罪。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由此催生了“米蘭達權利”,並成為美國司法體系內正當程序中的一個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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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專題: 中評社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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