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毅表示,這次案件牽涉的爭議條文是《基本法》第24條第四項,條文指出,在香港特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士,即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
陳弘毅說,外國教授在香港工作七年後,只需要簽文件證明他把香港作為永久居住地,他就可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不過,港府輸入外傭跟一般外國人來港就業的計劃不同,外傭需要遵守更多限制,例如要簽一定年期的合約(兩年)、規定要為某一雇主工作、要住在雇主居所、也不准帶配偶子女來港,這跟一般外國人來港居住不同。而且,外傭在工作滿兩年後亦必須先行回國,才可再度申請來港。
陳弘毅補充,政府在1997年修訂的《入境條例》申明,以家務助理身份來港工作的外國人不屬於、不被認為“在香港通常居住”,所以《入境條例》對“通常居住”早已作出定義,這些家務助理不屬於“在香港通常居住”。其實除了外傭,《入境條例》亦對其他人士作出同樣限制,例如駐港解放軍和在中聯辦工作的人也不被視為“通常居住”於香港。
不過,入稟的5名居港超過20年的菲籍家傭就質疑,《基本法》並無列明從事某種職業不能獲得居留權,有關的《入境條例》是有違《基本法》,指責港府“剝奪”和“歧視”外傭,違反了《人權法》。菲印泰關注外傭權益聯會發言人則指外傭應如其他在港工作的外籍人士一樣,居港滿七年就有居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