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3日電/政府新聞處消息,3名內地女碩士學生因經營無牌旅館違反其逗留條件,3日在香港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社會服務令120小時。此前,3名被告亦因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各被判罰款3000港元。
今年3月21日,臥底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調查人員經網際網路成功相約其中兩名被告會面,並於會面後由她們帶往位於紅磡一住宅單位。當時,另外一名被告正在該住宅單位內等候。3人經查核身份證明文件後,確認是以學生身分留港,她們遂因違反其逗留條件被入境處人員當場拘捕。
3名被告承認於2011年來港修讀碩士課程,並一同租住一單位作為住宿用途。其後,她們通過網上廣告,將其租住單位以日租150港元形式分租予有意入住的人士。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的紀錄,上述位於紅磡的處所並未獲發有效的豁免證明書或牌照。因此,3名被告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並於6月19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3000港元。
政府發言人稱,以學生身分在香港逗留的人士只能就讀於指明的學校、大學或其他教育機構,修讀入境處處長批准修讀的課程,並不得在未有入境處處長批准下接受有薪或無薪的雇傭工作,以及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兩年。另外,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最高罰款20港萬元及監禁兩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