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劉天凱 湖北 銀行主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反分裂國家法》明確: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這兩者有沒有區別?如何理解兩者之間的差異?在各網站論壇上吵得不可開交,有的認為這兩者區別甚大,支持《反分裂國家法》者主張修改憲法以便與《反分裂國家法》一致,支持憲法者認為《反分裂國家法》表述是不正確的,要求回歸憲法。我的理解是: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表述的“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體現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意志,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權將主權及於台灣,大陸與台灣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這個宣誓的主要功能在於在國際上維護整個中國的主權的統一性。這也獲得世界上主要國家和絕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和尊重。這個宣誓既是理所當然的,因為我們是中國主權的完整的合法繼承;又是北京中央政府為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意志:我們就是要統一台灣!
第二、從法理上說,《反分裂國家法》與憲法並不矛盾。因為一則《反分裂國家法》與憲法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制定,而且《反分裂國家法》明白宣誓依據憲法而來,憲法是《反分裂國家法》的法源。二則關於兩者表述上的差異,憲法明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反分裂國家法》明確是“中國”,在必要的時候要解釋的話,兩部法律的解釋權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把“中國”解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行了。事實上,既然《反分裂國家法》明確法源是憲法,就在法理上表明兩個表述意思是一致的: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需要說明的是,法律本質上是一個強權原理,是一個“各說各話”的原理。大陸有權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台灣也有權說大陸是““中華民國””的一部分。大陸可以不承認台灣的法律,台灣也有權不承認大陸的法律。問題只在於誰最終可以說得算。
第三,從政治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國”到底有否差距呢?為什麼兩部法律用語不一致?其實在歷史上,“中華民國”成立之前並沒有叫“中國”的國家,在中華歷史上每一個朝代名就是當時的國家名稱,後來為了傳承的需要也是為了歷史記事的需要,我們把歷代中華民族建立的不同時期的國家通稱為中國。因此,我們現在所說的“中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看來就是本朝本尊,包括台灣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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