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1日電/山東省沂南縣檢察院近日針對當地發生的數起國家工作人員“帶薪坐牢”現象開展專項調查,與紀委、法院等5部門聯合出台協作機制,堵塞了國家工作人員因犯罪在羈押、執行期間工資照發的管理漏洞。
據正義網報道,該項工作機制的出台得益於沂南縣檢察院檢察官在看守所例行開展的一次刑事判決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活動。今年4月26日,該院監所部門檢察官在了解在押人員情況時,發現有在押人員在原單位照常開工資的情況。該院監所檢察科科長賀群告訴記者:“了解到這一情況後,我們用了7天時間走訪相關單位,對職務犯罪案件涉案人員‘帶薪坐牢’的情況展開專項調查。”
調查顯示,出現這一情況的原因主要是有關辦案單位在案件作出刑事判決、行政處罰後,沒有及時將有關案件情況移送紀檢監察部門,在銜接上出現空當。據統計,該縣近三年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已判刑61件61人,其中應作黨紀政紀處理的57人,實際處理28人;工資已變動或停發18人,另外32人的工資沒有變動。其中,有的在2009年應作黨紀政紀處理而未作處理;有的在緩刑期間應只發生活費卻仍發著原工資。
“情況匯總後,我院形成了專項調查報告,立即與縣紀委、法院、公安、司法、人社局五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對違法犯罪公職人員相關黨紀政紀處理的銜接工作,分析研究,出台措施。”該院檢察長臧得勇告訴記者。聯席會上,各單位對照相關規定,聯合出台了《關於公職人員刑事犯罪羈押期間停發工資的運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凡被處理人員一經刑事立案並經批准或決定逮捕後,辦案單位必須及時通知縣紀委、監察局,由縣紀委、監察局通知被處理人員所在單位停發被處理人員工資。
記者注意到,該機制還就檢察機關加強與紀委、監察部門定期溝通、發揮督促協調作用等,作出了明確規定,並指定了各單位的“對口”科室。
國家工作人員被判刑後,還能“帶薪坐牢”?刑罰的嚴肅性何在?法律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豈不是打了折扣?沂南檢察機關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堵住了這個管理漏洞,很有意義。值得我們為之喝彩。
為他們喝彩,還要向他們學習。學什麼?一要學他們的責任心和敏感性。從一次例行檢查中,發現了一個帶有普遍性的現象。沒有責任心和敏感性,是辦不到的。二要學他們深入調研的做法。發現問題後不是淺嘗輒止,而是深入調研,分析查找產生問題的深層原因。症結找到根子上,意見和建議才能提到點子上。如此,就能把檢察機關加強和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進一步推向深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