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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聯絡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兼港澳台司法事務辦公室主任郃中林。(中評社 黃蔚攝) |
中華仲裁協會爭議調解中心副主席陳希佳則關注了兩岸相互認可及執行仲裁判斷和調解協議,“從兩岸人民交往日益密切、經貿往來愈加繁盛的情況以觀,可以合理預見未來兩岸間關於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的案件,應該仍是逐年增加的趨勢。”
她說,兩岸間民事裁判、仲裁判斷與調解協議的相互認可與執行,對於兩岸人民的權益影響至關重大,有必要周詳考慮。就規範體例而言,首先,基於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的不同,建議就兩者的認可及執行予以分別規定,而不宜勉強地將關於一者的規定“適用”、“准用”或“參照適用”於另一者。其次,目前兩岸關於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判斷的規定,系采單邊各自發佈規範的方式。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葉良芳表示,在刑事司法領域中,如何追回、處理與犯罪有關的贓款贓物的重要性,與現代社會犯罪發展趨勢密切相關,如何跨境追回犯罪所得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平衡雙方利益、增進雙方互信關係息息相關。
然而,他認為,由於歷史遺留問題,兩岸法律體系差異及兩岸司法制度的差異等原因,建立兩岸跨境犯罪追赃的機制、暢通兩岸司法互助工作將是一個任重道遠的課題。葉良芳還表示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由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過程,雙方應在“一個中國”思想的指導下,以積極、穩妥、務實的謹慎,逐步建立有中國特色的兩岸跨境犯罪追贓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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