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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會參院通過助台灣重獲世衛觀察員法案
http://www.CRNTT.com   2020-05-13 04:08:12


 

  第二條:針對美國對維護台灣國際承認之策略提交報告

  第(a)項:總則-在本法生效後90天內,及隨後3年中每180天,國務卿或其指定人須就美國重申及加強台灣之正式與非官方外交關係所採取之作為,向國會適當之委員會簡報。

  第(b)項:(a)項所要求之報告須包括以下部份:

  第(1)款:說明美國自2016年5月20日以來,就鼓勵全球各國政府維持與台灣之正式外交關係或強化與台灣之非官方關係,而與該等政府討論之作為為何,其中包括與台灣具正式外交關係之各國政府。

  第(2)款:列舉自2016年5月20日以來值得關切之特定國家,以及說明該等國家所採取或預期將採取改變與台灣正式外交關係或降低官方或非官方關係之作為。

  第(3)款:行政部門與前述第(1)及第(2)款所列國家政府交往以及增進與台灣合作之行動方案。

  第(c)項:適當之國會委員會-本條所稱之適當國會委員會為:

  第(1)款:聯邦參院外交委員會;

  第(2)款:聯邦眾院外交委員會。

  第三條:國會對於執行《亞洲再保證倡議法》之意見

  國會認為完全且適時執行《亞洲再保證倡議法》(公法第115-409條)第209條,即重申美國長久以來兩黨一致之政策,對展現美國對台灣之支持至為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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