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16日電/網評:疫情防控,更要保護好個人信息
來源:環球網 作者:高艶東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各單位收集了大量的姓名、住址、電話、身份證號碼等個人信息。客觀地講,這些信息的收集和大數據分析對疫情防控做出了重要貢獻,但這個過程中也帶來個人信息洩露等問題。據公安部4月15日發布的統計數據,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公安機關已經對1522名網上傳播涉疫情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人員進行了治安處罰。在防疫的後半階段,防止疫情期間收集的數據侵犯個人隱私也將是重點工作內容。
第一,確立“收集者就是責任者”的保護制度。個人信息洩露往往是收集者的違法行為導致的,收集單位有義務保護個人隱私。此前,中央網信辦已經發文明確了收集與保護一體化的機制。但在實踐中很多單位仍然對個人信息保護工作不夠重視,如登記個人信息的表格隨意亂放而沒有專人保管等。未來還應該強化收集者的主體責任,有關單位在收集信息時應同步寫明收集者信息,建立相應的追責機制。
第二,對緊急狀態下收集的數據賦予公民删除權,防止“一次收集、無限使用”的局面。歐盟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確立了個人對其數據享有“被遺忘權”,即可以要求收集者删除其個人數據,我國法律也部分認可了某些情形下公民對個人數據的删除權。一旦疫情消除,為防控疫情而臨時收集的個人信息,收集者應該自行删除,公民也有權要求收集者删除或銷毀。
第三,建立匿名化使用機制並明確標準。疫情防控需要個人信息的支撐,但數據使用過程要做到“數據可用不可見”。在疫情防控中,一些地方沒有對數據進行脫敏處理,直接使用個人真實信息,導致了個人數據“裸奔”。未來,我國應當建立嚴密的脫敏標準,建立收集、脫敏同步機制,在收集信息時告知公民脫敏標準,收集公民個人信息後應立即進行脫敏處理。
第四,對健康生理等敏感信息進行特別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一般信息和敏感信息,身份證件號碼、手機號碼、基因、指紋以及健康生理等都屬於敏感信息,一旦洩露將嚴重影響公民的社會關係。未來應當制定詳細標準,明確收集、使用敏感信息的主體資格、使用程序、脫敏標準,並建立經審批才有收集資格、由數據專員采集保管、經授權才可查看等嚴格程序。
保護個人信息是數字經濟的新問題,我們很多單位缺乏保護公民隱私的積極性,未來還需要法律、輿論和企事業單位的共同努力。為此,我國應當加快出台《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綱領性文件,強化收集者的法律責任;嚴厲打擊非法收集、洩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行政機關要加強主動執法,彌補一些人維權意識不足的現狀。唯有多管齊下,才能營造“保護個人信息人人有責”的社會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