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議案提出,在該法實施後180天內,美國防部、國務院和其它相關部門組織美國、台灣以及理念相近的區域安全夥伴舉行安全對話;美國國防部長和相關部門首長應尋求與台灣及其它盟友夥伴舉行聯合軍演、救援演練;美國海軍應增加在台灣海峽的穿行和“自由航行行動”,增加在西太平洋的“存在行動”。
該議案的“國會意見”認為:美國應當加快批准對台軍售;繼續向台灣派遣軍事訓練顧問;鼓勵美軍成員加入台灣的“國防大學”學習;維持在台灣附近的美國海軍明顯存在;在美國海軍指導下重建台灣巡邏部隊。
該議案建議台灣將更多內部資源用於自我防禦,包括購買非對稱防禦武器,改革台灣的後備系統,以及與美國在網絡防禦活動上的接觸。
該議案敦促美國貿易代表與台灣就雙邊貿易協議進行談判。
在高層互訪方面,該議案提出,該法實施一年內,美國總統或總統指定國務卿,並酌情進行機構間磋商和參與,應安排與“台灣總統”在台灣舉行會談;“國會意見”認為美國總統或國務卿在美國與“台灣總統”會面有利於美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