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財政部表示,根據“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爭法”,財政部認定,沒有足夠的證據可以認定越南、瑞士或台灣為1988年法案中提到的任何一種目的操縱匯率。對台灣而言,美財政部將根據2015年法案開始“強化接觸”,並希望這種接觸有助於美財政部在審查期間作出根據1988年法案所要求的決定。
台灣“中央銀行”16日表示,台美之間存在緊密且互利的雙邊貿易關係,在半導體等科技供應鏈上更是重要戰略夥伴,這些都不是匯率報告3項檢視標準所能衡量。台方稱,他們長期與美國財政部保持暢通溝通管道,基於美中貿易爭端及新冠疫情期間屬特殊情況,將向美方反映,前述3項檢視標準不太適合美方用來衡量當前貿易夥伴經貿及匯率政策。
台灣在1988年至1992年間,共有4次被列為“匯率操縱者”;2016年至2020年期間,也有4次被列入“監測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