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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幸媛。(中評社 王宗銘攝) |
中評社台北8月3日電(記者 王宗銘)兩岸兩會第八次江陳會談可望簽署“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有關該協議仲裁部分,“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今天下午說,爭端解決部分採多元管道,但“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說,實際細節等簽署協議後再對外說明。
賴幸媛說,政府對政府(G2G)將由ECFA相關規定、後續爭端解決協議處理,投資人對政府(P2G)採調解納入規範。
“經濟部”投審會執行秘書范良棟說,投資人對投資人(P2P)仲裁部分,採當事人自主原則,除大陸仲裁機構外,台方爭取到台灣的仲裁機構也可被選擇,另外,經當事雙方合意,可選擇包括第三地的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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