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說,“合作備忘錄”的簽署,已為台灣地區人民幣市場的成立建構基礎;但後續發展,包括商品推出及規模擴大等,仍有待業者共同努力。在協商過程中,感謝“陸委會”、海基會及“金管會”提供協助。
“陸委會”也指出,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8條規定,大陸地區發行之幣券,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其在台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因此,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人民幣在台灣得以比照美元、歐元等外匯管理方式,兩岸貿易及投資等匯款可直接以人民幣結算。
“陸委會”說,目前“中央銀行”正會同“金管會”修正相關法規,未來兩岸金融往來可以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之基礎上進一步開展,有利於企業資金調度操作、民眾投資商品選擇多元化,以及金融機構業務拓展,同時也助於台灣發展人民幣離岸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