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9月14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將她從一審的2年改判為無罪。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今天表示,將就李慶安可能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中央社報導,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籍,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元屬詐取財物,檢方以李慶安公職自始就無效,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起訴。李慶安一審被判2年,二審獲改判無罪,本應定讞,但二審合議庭又以審理期間,公訴檢方曾主張李是公務員,檢察官可就是否適用貪污罪再上訴。
“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台北地檢署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因此提起上訴。
由於全案當初檢方起訴的罪名,均屬二審定讞,但高院卻認為本案可以上訴,“高檢署”今天也提起上訴,罕見的訴訟程序引起法界不同討論。
律師李傳侯表示,在本案裡,既然檢方從頭到尾都沒有變更起訴法條,法院就不應認定檢方仍有上訴權,過去實務似乎也沒有這種情況,他擔心此例一開,日後所有二審該定讞的案件,都可以“開後門”上訴,恐破壞刑事訴訟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