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3日電/前“立委”李慶安“雙重國籍”案,二審日前改判無罪,台灣“高檢署”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的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今天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李慶安被控擔任台北市議員及“立委”期間,隱瞞美國國籍,詐領公職薪資等約新台幣1億餘元,檢方依刑法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將李慶安起訴。法院一審判2年,二審改判無罪。“高檢署”日前上訴“最高法院”。
中央社報導,“高檢署”的上訴理由認為,雖然北檢起訴時認為李慶安不是公務員,但高院於辯論時,審判長對李是否有公務員身分訊問時,檢察官、被告及律師均答稱“具有公務員身分”,但高院卻未就這部分與原起訴不同加以釐清。
此外,“高檢署”認為,李慶安具公務員身分自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即便公職身分無效,也應成立刑法詐欺罪等,高院卻做出無罪判決,有違論理法則,因此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指出,李慶安被控詐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案件,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司法院”釋字第60號解釋意旨則提到,若有爭執,當事人應在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在李慶安案第二審上訴及辯論終結前,始終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也就是未對案件是否屬刑訴法第376條有所主張,所以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無罪時,即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儘管高院在審理期間曾詢問李慶安在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期間有無公務員身分,檢察官雖說“具有公務員身分”,但沒有對李慶安被訴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提出任何爭執或主張,檢察官上訴顯然為法所不容,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表示,高院在判決書中雖記載“檢察官得上訴”,但不能變更法律明文規定,作為檢察官上訴三審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