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4月24日電/台灣“陸委會”今天說,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公布以來經14次修正、大陸在台廣告辦法也經修正;若媒體違法從事置入性行銷,政府必定依法處理,絕對禁止台灣媒體配合大陸地方政府進行置入性行銷。
“陸委會”晚間發表“有關媒體社評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諸多謬誤之澄清說明”新聞稿,認為旺報今天發表社評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19年未曾修正,可能成為兩岸後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時代交流的絆腳石,“該評論內容有諸多與事實不符”。
新聞稿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1992年公布施行迄今,已歷經14次修正。近4年來針對大陸配偶權益、大陸地區學歷採認、大陸地區發行幣券來台等問題,兩岸條例也已進行5次修正。
新聞稿指出,為推動陸配權益改革相關修正案能過關,“陸委會”同仁赴“立法院”超過58次,絕非該社評所指的“不願正視現實認真推動修法”。
“陸委會”表示,有關大陸地區在台刊登廣告規定2003年曾修正,經兩岸條例許可輸入往來的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等事項在台刊登廣告,程序上毋需先經主管機關許可。
新聞稿表示,目前除“經濟部”已開放8000多種項目得輸入台灣的大陸物品可在台廣告外,對於經許可來台投資的陸資企業廣告、兩岸海空運廣告、小三通客貨運廣告、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委刊的旅遊廣告等,也可在台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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