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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澄清,中投目前仍屬國民黨財產。(中評社 張嘉文攝) |
中評社台北8月30日電(記者 張嘉文)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向國民黨追繳新台幣8.6億元,國民黨昨擬以所持有的中央投資公司股票清償,但被黨產會認為已命國民黨將中投移轉為國有,法院沒有停止執行,不予接受。國民黨今對此表示,高等行政法院已裁定,中投移轉國有有重大爭議,應停止前述行政處分之執行,因此,國民黨現仍為中投公司唯一股東,該公司股權並非國有。
國民黨早期以“轉帳撥用”方式無償取得國有房地,被“行政院”不當黨產委員會認為不當黨產,追徵8.6億元,並將該案移交行政執行署執行。國民黨則在最後期限內(25日)提交以385億元的1947年美金公債債票、息票或以中投公司股息股利,給予行政執行署台北分署作為“清償計劃”,但未被接受。
國民黨昨又陳報,願以中投公司股份作為清償方案,經查,中投公司發行實體股票11張,股票面額新台幣110億元,至今年7月31日帳面價值為新台幣349億元,股票現由國民黨持有中,並屬國民黨之財產。
國民黨表示,黨產會雖於去年11月29日做成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行政處分,課予國民黨移轉持有之中投公司為“中華民國”所有之義務,惟經國民黨提出停止執行聲請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本件移轉國有係有重大爭議為由,停止前述行政處分之執行,因此,國民黨現仍為中投公司唯一股東,該公司股權並非國有。
此外,按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又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4款對於法定義務之規定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 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
經查,本案之追徵處分係為黨產會依據法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自屬法定義務,因此不論中投公司之股權是否經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本黨為履行法定義務時,均無須先經黨產會許可,依法即得處分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並作為清償方案,是以,黨產會稱中投公司股權已經收歸國有,不得再作為清償方案云云,顯屬違法。
國民黨強調,綜上所述,本黨雖認為本追徵處分違法,並已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該處分,惟基於對各業管機關之尊重,仍主動積極向執行署提出合法之清償方案,顯見本黨具有清償能力及清償意願,近來報章報道黨產會一再干涉執行署認定本黨清償方案,顯與“我國”行政執行慣例不符,在此嚴正呼籲黨產會遵守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並應尊重執行署法定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