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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委出擊提案修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評社) |
中評社台北12月1日電(記者 黃筱筠)民進黨“立委”蘇震清、邱議瑩共同連署提案,針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第9條之二及第10條條文提出修正草案。草案刪除第一條“國家統一前”詞句,對大陸民眾來台也有更加嚴格的管制。“立法院”後續將排案審查。
此修法提案人為邱議瑩、蘇震清,參與連署有:黃偉哲、蕭美琴、邱志偉、吳玉琴、邱泰源、陳明文、洪宗熠、呂孫綾、李昆澤、鄭寶清、劉櫂豪、陳歐珀、葉宜津、蘇治芬。英系要角陳明文、蕭美琴等都參與連署。
綠委提出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第九條之二及第十條條文修正條文說明如下:
第一條 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原文:國家統一前,為確保台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製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九條之二 依前條規定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原文:依前條規定喪失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台灣地區定居。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十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妨害政府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前三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原文: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