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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疑北檢辦案礙難公平 馬英九發聲明反擊
http://www.CRNTT.com   2018-04-25 14:10:54


馬英九。(中評社 倪鴻祥攝)
  中評社台北4月25日電(記者 倪鴻祥)馬英九因台北地檢署重啟偵辦黨產三中案,今天上午出庭應訊,下午發表書面聲明,言明在本案偵查程序合法性的疑慮還沒有釐清之前、難期公正客觀的疑慮還沒有消除之際,他決定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權利,對於今天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行使緘默權。

  北檢上午9時30分召開偵查庭,除了傳喚馬英九外,也傳喚國民黨前行管會主委張哲琛、前中投總經理汪海清到應訊,偵查庭一直進行到下午,馬英九辦公室在1點半過後發布馬英九的書面聲明。言明他決定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對今天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行使緘默權。
 
  以下是馬英九聲明全文內容:

  馬英九聲明 2018.04.25

  自我卸任公職二年以來,面對種種莫須有的指控,我一向全力配合台北地檢署的偵查,換來的卻是長達14.5個小時、被外界批評的“疲勞訊問”,以及鋪天蓋地對外散佈不實偵查資訊,企圖引導輿論,毀滅我的人格和名譽。
 
  我認為,台北地檢署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客觀義務”,以及第245條“偵查不公開”的程序要求,由台北地檢署偵辦相關案件,恐怕已經難期公平。因此,我在去年親自告發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邢泰釗、主任檢察官王鑫健涉嫌洩密,並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將案件移轉到其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對於我的聲請,台北地檢署今年1月19日回函答覆“礙難准許”,而且還是由偵辦三中交易案的黃檢察官自己審核決行。這種毫不避諱的球員兼裁判行為,使我深感台北地檢署在本案中對我的處置,恐怕也是“礙難公平”。
 
  而且,依據台北地檢署今年2月5日來函表示的法律見解,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和“最高法院”34年聲字第11號判例意旨,對於我移轉偵辦的聲請,程序上應該由台灣“高檢署”處理才合法,怎麼會由已經被質疑難期公平的台北地檢署,自己審核自己是否應該被移轉偵辦呢?
 
  更不要說,對於我告發邢檢察長和王主任檢察官涉嫌洩密的案件,台北地檢署在我告發的12月13日當晚,在還沒有分案偵查之前,就召開記者會否認洩密,還把責任推給媒體。如此輕率的處置,如何讓人相信台北地檢署的偵辦會對我公平?
 
  因此,雖然台北地檢署傳訊我,我必須要到,但是,在本案偵查程序合法性的疑慮還沒有釐清之前,在台北地檢署偵辦本案難期公正客觀的疑慮還沒有消除之際,我決定行使法律賦予我的權利,對於今天檢察官所詢問的問題,行使緘默權。
 
  最後,我要再強調一次,我從政卅多年以來,一向奉公守法、清廉自持,絕對禁得起檢驗。我相信,只要台北地檢署沒有奉命一定要起訴我,能夠公正、客觀、完整、詳實的檢視所有事證,就會知道我沒有犯罪。當然,如果台北地檢署另有考量,我雖不好戰,但也從不畏戰。
 
  大家辛苦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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