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24日電/前不久,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2021年第3號公告,明確“所有貸款產品均應明示貸款年化利率”。為什麼貸款年化利率還值得央行專門發布一個公告要求明示?這個問題,可以從公告目標、明示年化利率的重要性和消費者如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三個角度看。
央行發布公告主要有兩個目標,一是為維護貸款市場競爭秩序。由於一些從事貸款業務的機構利用大眾不完全清楚年化利率的漏洞,給出有誤導性的貸款利率、甚至只給還款計劃而不明確利率,而正規金融機構卻必須明示年化利率,這就會產生不當競爭。二是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少人缺乏必需的金融知識,對實際貸款利率沒有清晰概念,導致因無力償還而陷入債務陷阱。要求放貸機構必須明示貸款利率,可以幫助相當一部分金融消費者,從源頭避免落入債務陷阱。
明示年化利率為什麼重要?用一個小例子來說明:假定一位借款人借100元,一年之後一次性還本付息108元,那麼年化利率為8%,這種利率是公眾習慣的年化利率。但如果還款計劃是等額本息,也就是每月還9元,共還12個月。此時,金融消費者每個月都需要償還9元,但第一個月結束時消費者使用的本金是91元,第二個月是82元,以此類推。到最後一個月,消費者實際使用資金是9元,同時要償還9元。由於消費者每個月使用的本金不同,對應的資金成本也就不同。按照央行要求明示的年化利率計算,放貸機構應當明示年化利率14.66%,這遠高於一次性還本付息情況下的8%。
另外,公告還明確了“年化利率應以對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貸款成本與其實際占用的貸款本金的比例計算。其中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與各類費用。”在上述借貸案例中,假定放貸機構還要收取8元錢的“信用保障金”,也就是消費者第一個月實際到手92元,但還是每個月還款9元,此時實際年化利率已高達30.7%。
綜合以上兩種情況,如果沒有息費,放貸機構應當明示年化利率14.66%;有息費則應明示年化利率30.7%。央行公告的出台,意味著放貸機構不可以在不明示年化利率的情況下,以直接給出每月償還等額金額的方式,與金融消費者簽訂借貸合同。
對消費者來說,至少可以從以下三方面維護自身利益:第一,因為央行已要求所有放貸機構必須在所有場合宣傳中明示年化利率,所以金融消費者在借貸時要在廣告和借貸合同中查考有沒有年化利率,特別是那些從未明示年化利率的放貸機構借款;第二,如果放貸機構有年化利率,要確認其計算方式是不是按照央行的方式來執行、是否包含全部息費,可以採用一些第三方利率計算器來確認年化利率的準確性;第三,如果因為放貸機構未明示年化利率產生司法糾紛,可參照民法典第一案尋求司法幫助。在該案中,借款人發現雖然約定年化利率為11.88%,但實際年化利率是20.94%。二審支持了實際年化利率。央行要求明示的年化利率將成為司法判決的重要依據。
從國際經驗看,一些發達國家的監管部門均要求放貸機構明確年化貸款利率。美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公布的TILA(誠實信貸法)B部分,不僅要求披露該信息,而且要求顯著書面標示。歐盟的消費者信用法規也有類似規定。本公告的出台,是我國金融功能監管進步的重要步驟,也標誌著我國金融監管與國際通行規則進一步接軌。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沈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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