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保釣人士質疑的蘇澳漁會百船齊發,甚至掛滿企業贊助標語的“護漁權”船隊,都是以娛樂漁船名義出海,每一艘都到了釣魚台海域,若依同樣標準,每艘船上的記者,都有船員證嗎?出海迄今已5個月,“處分書”何在?其實解套很簡單,依規定,不要離開諸如彭佳嶼等離島12海浬外活動,也不會受罰,釣魚台既然是“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台灣附屬島嶼”,何來處罰?
民間保釣行動之所以前仆後繼,在於台灣政壇不分朝野,對於保釣行動的漠視。需知,日本主張擁有釣魚台主權,主要是依據國際法上無主地先占、時效取得,也就是企圖取得原本不是該國領土的地方,特別是無人島的主權,必須“在相當期間繼續、和平而且公然以主權者的權原來加以占有及統治,藉此取得對該地域主權的根據。”
因此,為避免日本以先占原則鯨吞釣魚台,就必須以“非和平”手段,持續抗爭,才能在法理上站得住腳,但是釣魚台列島在1972年連同琉球群島交給日本後,兩岸一如中日復交後鄧小平所說“擱置爭議,共同開發”,十分節制,如果不是民間保釣團體持續奮鬥,豈不早坐實日本“先占釣魚台”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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