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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人士將物資移至地鐵出口上蓋,以防警方清走。 |
高院法官潘兆初表示,法庭不會考慮政治爭拗,法庭亦不是討論政見的地方,只會考慮法律因素,及要平衡整個社會公眾利益。他指出,示威者須尊重法庭命令,如不滿應透過法庭理性解決。
根據香港法例,“佔中”策動者已觸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有關妨擾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等罪行。民事責任方面,如因“佔中”而導致的生意、財物損失或人身傷亡,按普通法下的民事侵權原則,策劃者與參與者亦要對商戶和個別人士負上全責。
禁制令申請人之一,香港計程車會主席黎海平估計,佔領行動令的士業界損失20億,他表示,對於法庭頒布禁制令感到輕鬆,會交由警方跟進處理,並希望道路使用者守法。中信大廈亦歡迎高等法院發出強制令,令大廈內的公司及商戶營運得到改善。
另外,再有市民向“佔中”發起人發起索償。在灣仔經營潮州菜館的負責人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佔中”發起人戴耀廷及陳健民索償五萬元,另有一名超市負責人同樣入稟追討損失。兩宗案件12月10日提訊。
大律師:如知禁令有責任服從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湯家驊指,被法令禁制的人如果知道、或者了解內容,就有責任服從法令,“如果不服從,他們可能會被判藐視法庭,需要坐牢、或者被法庭罰款。”他亦指出,現時已有大批人士違反法律、公安條例進行非法集會,在公安條例下都需要面對坐牢或者罰款懲罰。不過,他坦言在現時情況下,法令未必令示威人士會自願散去,“如果你問我實際效果多大,我相信實際效果不大。”
大律師龔靜儀亦認為,是次高原頒下臨時禁制令的象徵意義要比實際使佔領群眾散去的作用更大,但她強調,公民抗命不代表可以為所欲為,法律上亦沒有公民抗命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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