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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民:香港基本法前後左右裡外都充滿愛
http://www.CRNTT.com   2015-04-05 00:12:36


 
  中央對港有六大權

  王振民亦在發言中強調,“一國兩制”之下,特區雖實行不同制度,但不代表什麼職權都可以自行決定。他指出,“一國兩制”是一項高度複雜的制度設計,《基本法》明確劃分中央和特區職權,其中,中央除對香港特區保持外交及防務職權之外,還擁有另外四大職權:

  一、特區創制權,即特區不能自行成立,而應由國家依據憲法及《基本法》決定設立,其制度並由中央決定。二、創制權必然包含立法管治權,及《基本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不是由香港立法會通過,前者並對基本法享有解釋權,中央亦可制訂香港適用的法律,並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內施行。

  三、政府組織權,即特區是由中央組織和主導,特區籌備委員會設在北京而非香港,中央對特首及主要官員有任命權,對司法人員有備案權;特區官員對特區及中央問責,雙重問責制“一國兩制”精神的體現,而若特首只對特區問責,這便是一個國家的形態。四、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權,即在非常狀態,中央有權宣布香港特區進入緊急狀態。

  另外,王振民也提到,一些《基本法》上沒寫出來的權力,例如國家元首權,即須以國家主席為國家元首,已理所當然由憲法作出規定。

  他接著指出,香港的高度自治權則包括行政管治權、立法權、獨立司法終審權等,形容“這些都不用跑北京,跑中環就可搞掂”。同時,香港可以在國家授權下獨立處理部份對外事務,參與國家事務管理,及接受中央授予的其它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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