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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兩岸長期存在的政治分歧問題終歸要逐步解決。 |
中評社╱題:“兩岸‘憲法共識’之四:對採用‘民主共和制’的共識”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游志強(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憲政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兩岸現行“憲法”均否定君主制,肯定“選代表開會商量決定國家大事”的民主共和制,強調通過民主選舉產生各級公權力機構並制定憲法授予和規範各級公權力機關的職權,依法行政,獨立審判。即在國家治理模式的選擇上,採用現代國家“民主共和制”的政體形式。兩岸“憲法”中已經存在的這一共識,是兩岸重要的憲法共識之一,也是今後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的一項重要內容。
“民主共和制”是現代國家治理模式的核心
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39篇中給政府下了這樣的定義:“它從大部分人民那裏直接、間接地得到一切權力,並由某些自願任職的人在一定時期內或者在其忠實履行職責期間進行管理。”“對於這樣一個政府來說,必要條件是:它是來自社會上的大多數人,而不是一小部分人。”①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認為:“公共的力量就需要一個自己的代理機構把它凝聚起來,並且根據公意的指導把公共力量付諸實行,以作為在國家和主權者之間進行交流的手段,而且也可以為公共人格做事,在某種意義上正如靈魂和肉體的結合對個人所做的事情一樣。這就是為什麼國家需要一個政府的原因。”②國家需要一個政府,政府採用何種國家治理模式來行使國家權力,是任何一個執政者都必須回答並做出抉擇的問題。而以民主共和取代君主專制已經成為近代以來各國政治發展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為確立和鞏固新生的憲政民主制度,防止專制君主制的復活,提出了“三權分立”的主張。他心目中理想的王國是實行立憲、分權和法治的國家。“孟德斯鳩所倡議的權力分立,實際上應該更重視權力間的制衡關係。美國憲法對聯邦政府的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間的分權制衡關係,常被引為是孟德斯鳩權力分立論的成功文化典範。”③後來孫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權分立”主張與“三權分立”理論密不可分,“五權分立”的目的也是在於防範“一個人說了算”的個人獨裁或變相君主制的復活,確保政府在行使職權時的民主參與和政治協商。孫中山先生詳盡地“闡發了以民主共和取代君主專制的思想內蘊並為之做出不懈的努力。”④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的成立,標誌著民主共和在中國大地上取代了君主專制。對於一個有著幾千年未曾中斷君主專制統治的泱泱大國來說,這的確是“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是國家歷史性轉型的開始。民主共和取代君主專制是歷史的必然,“共和深入人心”成為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辛亥革命後,民主共和與君主專制之爭跌宕起伏。公開復辟君主制的勢力,雖然隨著袁世凱的死亡和張勳“辮子軍”的潰敗,在中國大地上銷聲匿跡,但是,“一個人說了算”的變相君主制並沒有退出中國的政治舞台。“選代表開會商量著說了算”的民主共和制一再有名無實。近代中國在國家治理模式現代化道路上的實踐表明,以民主共和制取代君主專制的歷程異常艱辛。
中國共產黨在其革命時期就堅定地致力於建立民主共和制的新型國家。抗戰時期,毛澤東在《新民主主義論》中就明確而完整地提出要建立新民主主義共和國。“關於政體問題,毛主席一直堅持《新民主主義論》和《論聯合政府》中提出的主張,認為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應該採取民主集中制的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制度,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都應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⑤毛澤東及其領導的中國共產黨在抗日戰爭時期提出的民主共和國思想以及對民主共和制國家治理模式的宣導與實踐,在近代中國政治民主化進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啟蒙意義。中共在傳播民主共和觀念的過程中鞏固了全體中國人對民主政治的嚮往以及對民主共和制的認同和確信。致力於建立民主共和制現代國家的探索為中共的制度自信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也為將來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確立了國家治理模式的基調。
兩岸現行“憲法”對“民主共和制”的確認
在國家治理模式問題上,無論是大陸地區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還是台灣地區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都明確肯定了採用“選代表開會商量決定國家大事”的民主共和制,堅決摒棄任何形式的“一個人說了算”的君主制。兩岸現行“憲法”對國家採用民主共和制的現代國家治理模式有著完全的共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的英譯中都有“Republic”這個關鍵字。《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對其的解釋是:“一個由人民選舉出來的政治家或總統統治的國家,在這個國家中沒有世襲的國王或女王。”⑥
也就是採用“人民選代表開會商量決定國家大事”的民主共和制的國家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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