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13日電/歐盟委員會近日開出罰單,要求蘋果公司向愛爾蘭政府歸還130億歐元稅款。類似裁決將改變歐盟市場的投資環境,對成員國的稅收政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在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中,歐盟成員國總體占據首位。這也需要我國相關企業不僅要了解東道國的投資環境與法律體系,更要密切關注歐盟法律政策的變化
愛爾蘭曾經是蘋果公司的避稅“天堂”。不過,依照歐盟委員會的最新裁決,蘋果公司必須向愛爾蘭政府歸還130億歐元稅款,因為其與愛爾蘭政府之間的稅收協議違反了歐盟競爭法,屬違法所得。這是歐盟委員會在此類案件裁決中開出的最高罰單。
此前,星巴克和菲亞特也收到了歐盟委員會的裁決書,要求它們分別向荷蘭與盧森堡政府補交2000萬歐元至3000萬歐元的稅款。這是否意味著,跨國公司在歐洲“合理”避稅的好日子到頭了?
據了解,歐盟委員會在蘋果案中援引的是歐盟競爭法中的禁止國家援助規則。根據《歐盟運行條約》第107條第1款的規定,凡歐盟成員國利用國家資源給予的任何形式的援助,對特定企業或特定的商品生產帶來優惠,產生扭曲或可能扭曲競爭的效果,且影響成員國之間的貿易,均與內部市場規定不符。對特定企業減免稅收或降低其他社會費用,可以減輕企業財稅負擔,因而可能成為一種國家援助的方式。
禁止國家援助條款在1957年歐共體建立之初就已納入競爭法的框架,目的在於有效制約成員國以各種名目對特定市場主體施以援手,為後者在市場競爭中保駕護航。針對成員國政府實施的可能損害共同體市場競爭與貿易的援助行為,歐盟委員會有著廣泛的監管權力,屬於歐盟排他性管轄的事務。
為了獲得稅務方面的可預測性,跨國公司通常會與成員國稅務機關進行溝通商談,由後者出具一份事先的“稅收裁定”。稅收機關在裁定中會對關聯交易的認定與稅收標準等事項作出特別說明,並在此後的徵稅活動中得以執行。這種做法頗受大型跨國公司的青睞,因為其可以依靠雄厚的經濟實力與稅務機關進行單獨的討價還價,最大限度地獲得稅收優惠。美國參議院的公開聽證報告顯示,2011年蘋果國際銷售公司獲得了220億美元的收益,但在愛爾蘭的實際應交稅利潤卻只有5000萬美元。
然而,這些單獨的稅務裁定的結果是只讓少數企業獲益,從而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觸碰了歐盟反國家援助規則的警戒線。歐盟委員會從2013年6月就已著手調查,要求所有成員國必須提供有關本國稅收裁定的信息、法律依據及從2010年至2013年上半年出具的稅收裁定書。經初步調查後,委員會於2014年對愛爾蘭政府與蘋果、盧森堡政府與菲亞特、荷蘭政府與星巴克之間的稅務安排啟動了正式調查程序。事實上,案件一旦進入正式調查階段,就意味著存在嚴重違法嫌疑,會在調查後做出不同裁決。
儘管案件尚未完全塵埃落定,可能還需要歐盟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然而,相關裁決將改變歐盟市場的投資環境,對成員國的稅收政策產生實質性影響。在我國的對外直接投資中,歐盟成員國總體占據首位。這也需要我國相關企業不僅要了解東道國的投資環境與法律體系,更要密切關注歐盟法律政策的變化。
(來源:中國經濟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