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樹。(中評社 倪鴻祥攝) |
中評社台北12月23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下午針對中國國民黨不服“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決議中投、欣裕台兩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處分,聲請停止執行一案,裁定駁回。中投、欣裕台下午發佈書面新聞稿;指一旦被列入附隨組織,公司即形同“植物人”,將對兩公司造成重大且難回復的損害,因此呼籲黨產會應依正當法律程序另行認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午作出裁定,有關國民黨不服黨產會決議中投、欣裕台為附隨組織所提聲請停止執行予以駁回,黨產會與陳樹都在下午4時30分舉行記者會作出回應。陳樹回應之後,中投、欣裕台發布書面新聞稿說明立場。
以下是中投、欣裕台書面新聞稿全文內容:
中央投資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新聞稿 105.12.23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聲請人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等與相對人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間,就認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事件(105年停字第114、115號),以裁定駁回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等之聲請案,聲明如下:
系爭處分之理由係憑臆測作為認定基礎,遽以國民黨持有中投、欣裕台公司全部股權,即認定國民黨有隨時更換受託管理人或逕行任免董事會成員之情事,推認兩家公司為國民黨之人頭公司,進而支配公司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事實不然,中投、欣裕台公司也早已向黨產會表明,兩公司依法設立以來,歷任董事、監察人均為學者專家及專業人士,團隊亦為專業導向;同時,各法律之名詞涉及不同之權利義務,而有不同的定義,黨產條例所定義之附隨組織,對公司之權利行使限制最大,曾有法界人士認為,一經列入附隨組織,公司即形同“植物人”,因而不宜逕依公司法規定或一般會計學觀念,僅依持股比例多寡而認定,而宜以“股東得否以直接或間接之方式,對特定法人、團體或機構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重要事項為支配”為實質控制標準;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目前人事完全獨立,兩家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係以自然人選任,並非法人代表,本獨立自主而運作,相當於獨立董事在治理公司;財務方面完全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辦理,與金融機構之往來都依循金融市場慣例;在業務上,係依公平、公正、公開之方式經營,處分重大資產皆以公開標售之方式辦理。
系爭處分依黨產條例發生原則上全面禁止處分財產之法律效果,中投、欣裕台公司為合法營運之公司組織,因系爭處分之法律效果損及中投、欣裕台公司信用及履約能力,已嚴重影響日常營運及與金融機構及各交易相對人之往來,衝擊中投、欣裕台公司營運資金之調度,造成資產價值減損等重大損失,依目前黨產會之急躁與粗暴作法,被認定為附隨組織後,極有可能導致中投、欣裕台公司將蒙受難於回復之急迫損害。
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本案裁定之新聞稿中亦正告黨產會:“原處分僅係認定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並未進一步就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所有之現有財產之來源及屬性予以區別確認。至於聲請人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所有之現有財產是否被認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係由相對人依黨產條例第6 條第1項規定另行認定,並非原處分所當然產生之法律效果。”,中投公司及欣裕台公司鄭重呼籲黨產會,應尊重司法權,依法及正當法律程序,另行認定中投、欣裕台公司所有之現有財產是否為不當取得之財產,不得逕將中投、欣裕台公司及名下所有之現有財產未依法及正當法律程序,即依不當取得之財產處理。
對於本日司法機關之決定,我們予以尊重,中投、欣裕台公司將於收受法院正式裁定書,諮詢委任律師之專業意見後,再決定是否依法提起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