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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垂正。(中評社 張嘉文攝) |
中評社台北3月16日電(記者 張嘉文)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下午表示,公務人員經由大陸機場轉機,無論是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均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所稱的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需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准。
台灣各級政府機關、地方政府、學校近日收到公文,提醒公務員赴大陸轉機規定改變,只要是經過大陸轉機,無論入境轉機,或是過境(不入境)轉機,都視同“進入大陸地區”,必須事前申請許可或報准同意才能成行。
這項新規定是去年11月10日陸委會邀集相關機關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所做成的結論,並於一月底發出公文,各級政府機關及學校上月起陸續公告通知。
媒體報導,根據陸委會在今年1月26日行文“總統府”、“國安會”、“立法院”、考“監院”等單位的函文內容,陸委會在去年11月10日時,就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獲報准事宜”會議,當時會議做成結論:中國大陸機場屬於兩岸條例第2條規定的“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的涵蓋範圍,因此,衡酌兩岸條例第9條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的立法本旨,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都應屬於兩岸條例所稱“進入”大陸地區的行為。
因此,當日會議拍板,公務員赴陸前,都需要依據兩岸條例與相關辦法作業要點來申請許可獲准。該函文也特別提醒,各單位公務員與特定身份人員要遵循,以確保公務員權益。
邱垂正指出,本案源於“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管制第一線執法時,對於公務員赴陸轉機是不是屬於兩岸條例第九條所稱的進入大陸地區及赴陸轉機是否需申請許可有所疑慮,函請本會做解釋,為解決上述法規適用疑義,本會會同相關機關研商,確認大陸機場屬於兩岸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大陸地區,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中國控制地區的涵蓋範圍,因此公務人員經由大陸機場轉機,無論是入境轉機或過境轉機,均屬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所稱的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需事先申請許可或報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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