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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5日晚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評社 倪鴻祥攝) |
中評社台北12月5日電(記者 倪鴻祥)“立法院”5日晚間9時三讀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將在“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針對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國民黨執政期間遭受司法迫害者進行平反;可透過行使司法強制權力進入民宅搜證,平反方法包括識別加害者並追究其責任、回復並賠償被害者或其家屬之名譽及權利損害,及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等方式。
“立法院”5日院會針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例進行逐條表決處理,雖然草案全文只有21條,但朝野各黨團都提出修正動議,多次協商未獲共識,主導的民進黨團也自行提出再修正動議,因此直到晚上9時,才順利完成三讀。
依照三讀通過的促轉條例規定,“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規畫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威權時期司法不法等任務,並於提出完整調查報告後解散。
促轉會依法為二級獨立機關,促轉會置委員9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委,主委、副主委及其他委員3人為專任;其餘4人為兼任。全體委員中,同一政黨人數不得超過3人;同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3人。
條例規定,促轉會有5大任務,分別是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並促進社會和解;不當黨產處理及運用;其他轉型正義事項。促轉會應主動調查真相,撰寫調查報告,規畫人事清查處置及相關救濟程序。
所謂“威權統治時期”,是指1945年8月15日至1992年11月6日止;“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保管,於威權統治時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檔案也適用。
條例規定,促轉會應於2年內就5大任務,以書面向“行政院長”提出含完整調查報告、規畫方案及具體實施步驟在內的任務總結報告,有制定或修正法律及命令必要者,同時提出相關草案。如果2年內未能完成,得報請“行政院長”延長,每次以1年為限。促轉會完成任務後解散,由“行政院長”公布任務總結報告。
條例規定,為確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否定威權統治合法性及記取侵害人權事件歷史教訓,出現於公共建築或場所紀念或緬懷威權統治者的象徵,應移除、改名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的發生地應保存或重建,並規畫為歷史遺址。
條例也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構)、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也不得隱匿相關資料或虛偽陳述。若以毀棄、損壞、隱匿之方式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