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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歐陽娜娜?陸委會“文化部”各說一套
http://www.CRNTT.com   2020-09-28 21:51:07


陸委會28日晚間指出,傳有台灣藝人將在大陸十一國慶晚會獻唱“我的祖國”等歌曲,陸委會將密切關注相關情況,若有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將會同“文化部”依法查處。(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9月28日電(記者 倪鴻祥)台灣藝人歐陽娜娜、張韶涵傳將在大陸十一國慶晚會獻唱“我的祖國”等歌曲,台“文化部”28日表示,若陸委會認定“違法”,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陸委會晚間指出,將密切關注相關情況,若有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將會同主管機關“文化部”依法查處。

  陸委會希望台灣民眾不應參加中共十一相關活動,淪為中共對台統戰的樣板工具,亦不應支持、協助中共對台進行統戰宣傳,傷害“中華民國”的“國家認同”。

  對於“文化部”表示,依陸委會認定,如果相關行為涉“文化部”主管事項,“文化部”將配合陸委會依法核處,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陸委會表示,將密切關注相關情況,倘有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將會同主管機關“文化部”依法查處。

  陸委會認為,“違法”事由雖訂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但演藝事業、表演工作是“文化部”主管業務範圍,所以應該是陸委會向“文化部”提供意見,“文化部”決定是否“違法”該進行查處及處罰金額。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1條第1項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同法第90-2條規定,違反第33-1條第1項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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