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委會主委邱太三。(中評社 資料照) |
中評社台北2月24日電/為防止台灣科技外流大陸,昨日上任的陸委會主委邱太三表示,大陸對獲取科技有各種手段,為了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建設上的優勢,勢必要對核心關鍵科技有所保護,過去希望透過《《營業祕密法》》來處理相關問題,但涉及範圍廣泛,業者有所擔憂。“經濟部長”王美花則認為,台灣2013年就曾針對營業祕密修法,甚至增加刑事責任,2018年更增訂“偵查保密令”,至於未來是否有修法必要,將持續了解產業界是否有修法需求。
主管《營業秘密法》的“經濟部長”王美花昨日出席“新北樹林產業專區太陽光電系統啟用儀式”時受訪表示,該法在2013年有修法引進很多改革及刑事責任,2018年的修法也針對偵查中如何保護營業秘密亦有修法。她強調,未來是否還要修法,會了解產業界、跨政府部門間有無需要,後續再來討論。
《中時新聞網》報道,對於《營業祕密法》修法的相關問題,台積電表示,任何法律修改前都需嚴謹考量,多方權衡。台積電強調,對於任何可能違反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行為,一向秉持毋枉毋縱的嚴謹態度,除採取必要法律措施外,也將透過組織人員、流程及科技保護智慧財產權以確保自身競爭力。
曾參與《營業祕密法》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當時已經將罰則修到相當嚴格,處罰也很重,邱太三應該說明還有哪裡需要補足的,大家再討論。她指出,當時修法也是為了避免技術與人才外流,《營業祕密法》第13-2條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竊取或洩露商業機密等,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罰。
李貴敏提到,當時考量有些洩露商業機密獲得回饋之商業利益過於龐大,涉及上億利益,可能會讓受罰者有僥倖心態,因此該條文也明訂,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是相當重的。
104獵才招聘暨人才經營事業群資深副總經理晉麗明認為,政府修法應該在官員執法、企業留用人才、專業人士嚴守工作倫理或分際上,做全方位的考量。台經院研究員劉佩真認為,礙於疫情、中美科技戰等關係,台灣在半導體的表現、國際能見度上,已經不同於以往,大陸要挖角台灣科技人才已不如2014年那麼容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