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30日電/台灣退休外交官陸以正今天在台灣《聯合報》投書,質疑陳水扁控告美國總統奧巴馬案中,自稱“屢次接受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即使他們的指示干擾到我作為‘總統’的決定權”,牽涉到外患罪,檢調機關不可等閒視之。特偵組有責任徹查,法院更應嚴肅面對。
陸以正文章指出,他和大多數人一樣,陳水扁委託美國律師正式在美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奧巴馬總統在台灣啟動“美國軍事法庭”,將他立即釋放的新聞見報時,我只覺得他被羈押十個半月,精神有些失常,朋友們談起,都說“他發了神經病”。
直到看見陳水扁本人八月五日親筆簽名、由林志昇代表,向美國法院提出的聲明,以及九月廿一日,委託兩位美籍律師李維和伊斯頓向美國法院提出的訴狀,我才瞭解陳水扁並未喪失心智,而且神志非常清醒,否則他不可能如此做。
我不知道陳水扁曾否考慮過這樣做的後果,將使他除貪污與瀆職罪嫌外,又犯了更嚴重的外患罪。“中華民國”刑法分則第二章第一○四條明載:“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陳水扁八月五日親筆簽名的那篇聲明裡,明白承認他在八年“總統”任內,“屢次接受美國在台協會的指示,即使他們的指示干擾到我作為‘總統’的決定權”。
八月五日那篇聲明裡,令人覺得不可思議之處還多。他說:“中華民國”國籍法不應適用於台灣人,舊金山和約或中日和約都不合法。就台灣地位而言,美國仍舊是占領國,台灣的最高權力在“美國軍政府”手裡,因此唯有美國軍事法庭才對台灣有管轄權。
陳水扁最後說,基於上述理由,他願意在審判時出庭美國“最高法院”陳述,因而支持林志昇代他提出的移轉審判狀。他也向奧巴馬總統陳情;白宮發言人已經表示“不予評論”。
本案既牽涉到外患罪,檢調機關不可等閒視之。特偵組有責任徹查,法院更應嚴肅面對。否則別國真會干涉到台灣的內政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