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18日電( 記者 康子仁)台“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通過後,NCC在釋出廣播電視執照時,將一改過去所用的“評審制”,改採評審、拍賣、公開招標或抽籤等多元方式進行。由於釋照方式改變,草案也將廣播、電視執照有效期限由現行6年延長為9年。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延長執照有效期限為9年,主要是計算廣播、電視經營成本,多半需要8至10年以上才能回收成本,因此訂出9年期限。
翁曉玲說,過去NCC審查廣播電視執照都是以“評審制”,常引發外界質疑是“黑箱作業”,加上預算法規定“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為之”,因此,這次修法將廣播、電視執照發放,採取評審制和拍賣制等多元方式進行發照作業。
翁曉玲指出,如果只以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發給經營許可,恐怕不符合社會各界對廣播、電視事業應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之期待,宜賦予主管機關於釋出執照時,得基於廣播、電視事業設立目的、開放目標和消費者權益等,彈性採取評審制、拍賣制、公開招標或其他適當方式發給經營許可,不受預算法規定限制之必要。
翁曉玲認為,廣播電視是文化事業,因此不願看到媒體像標售土地一樣屢創天價,未來可能在商業廣播、電視台執照發放,採取評審加上有標金上限的公開招標,但標金不會定得太高,讓有能力、有意願經營者都能參與競價,如果合格者眾,再加上抽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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