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煙草局原局長貪污 退回贓款改判死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03-17 13:16:11  


  中評社香港3月17日電/因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怠忽職守罪二審被判死刑的海南省煙草專賣局原局長、中國煙草總公司海南省公司原經理陳羅榮,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終審改判死緩。 
   
  據海南日報報道,經審理查明,陳羅榮在擔任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五次收受賄賂34萬元人民幣和250萬元港幣。1995年,他到老撾萬象南岸娛樂城用公款賭博,並指使下屬周某某用白條沖平270萬泰銖(折合人民幣59.86萬元)的賭資。陳羅榮指使省煙草公司駐京辦事處主任馬某某挪用公款100萬元人民幣,以陳自己的名義投資牟利;還指使周某某挪用公款13.2萬美元。1998年,他在出借150萬元公款時,沒有對抵押支票的真偽進行審核,致使公款被騙。他還超越職權,擅自批准以高出實際價值800余萬元的價格進口沒有實際用途的HLP—250型煙機,造成重大損失。 

  1999年9月,陳羅榮被免去局長(總經理)、黨組書記職務,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逮捕。2001年12月20日被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怠忽職守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2年4月29日被海南省紀委開除黨籍,同年5月9日被海南省監察廳開除公職。陳羅榮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省高院,省高院於2004年4月將此案審理終結,判處陳羅榮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在對陳羅榮案復核時,鑒於陳羅榮所犯受賄罪具有自首情節,贓款全部退回,故將死刑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陳羅榮還犯有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怠忽職守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該判決維持了海南省高院對此案事實部分的認定。

  陳羅榮,男,漢族,1941年8月5日生,廣東省新豐縣人,1964年8月參加工作,1971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8年4月至1999年8月任海南省煙草專賣局(公司)局長(總經理)、黨組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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