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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藥監局長落馬 再現“小金庫”頑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23 15:16:04  


  中評社香港1月23日電/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原局長張樹森利用裝修辦公樓的機會侵吞“小金庫”公款30萬元,另受賄40余萬元,近日被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此案再次撩開了“小金庫”泛濫的黑幕。 

  雖然國家三令五申,“小金庫”卻不但沒有根除,在一些地方和單位還愈演愈烈,其症結在哪裏?

  局長斂財“小金庫”泛濫 

  據新華網報道,2000年初,在遼寧省醫藥管理局基礎上重新組建的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重新裝修辦公大樓。8月,遼寧省藥監局接受遼寧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200萬元讚助費用于辦公樓裝修。200萬元直接打入一個賬外資金專戶,而該賬戶所屬的遼寧省醫藥企業管理協會早在1996年就被撤銷。 

  裝修公司預算200多萬元工程款,在新任局長張樹森的授意下,局辦公室原主任梅永成只支付了150萬元,剩余的50萬元和5000元銀行利息被截留下來,進入局辦公室的“小金庫”。 

  2001年9月,張樹森讓梅永成從這筆錢中提出30萬元並將其佔為己有。2005年9月,梅永成私自將剩余的20.5萬元以現金支票的形式轉入自己的個人賬戶據為己有。二人貪污公款的行為直到2006年省審計廳對張樹森進行離任審計時才露出馬腳。 

  由此,遼寧省對省藥監局設立巨額“小金庫”問題進行了徹查,從而暴露出各業務處室長期私設巨額“小金庫”問題。這些“小金庫”資金使用嚴重失控,一些領導幹部利用“小金庫”,以房補等名義,每人私分高達一二十萬元。 

  據對張樹森進行審查起訴的盤錦市人民檢察院介紹,前幾年,省藥監局各部門比著設“小金庫”,好像誰不設誰吃虧。梅永成交代說,除了辦公室,其他處室也都設“小金庫”,而且因為業務處室具有行政審批權和行政處罰權,直接聯係藥商、藥廠,從下面得到的好處更大。 

  在遼寧省藥監局擔任過多個處室出納的趙馥說:“我在擔任規劃財務處出納期間,當時我們局負責審批廣告,一個公司按月給局裏幾萬元,這些錢沒有入單位正式的賬,作為‘小金庫’使用。” 

  張樹森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曾供述:“當時省藥監局沒有單獨的財務處,財務設在辦公室,大的支出我就定了,小事我基本不管,由梅永成負責‘小金庫’的使用。”梅永成交代說,省藥監局發各種補貼、獎金都從“小金庫”裏來,給班子領導提房補就“一把手”自己定,從沒有為此開過黨組會。 

  處罰偏軟威力打折 

  記者在採訪中發現,近年來“小金庫”不但屢禁不止,反而更嚴重了,也更隱蔽了。遼寧省財政廳一位處長介紹,“小金庫”的事一般得有舉報線索才能去查,否則根本無從下手。省財政廳已經二年多沒查辦過一起“小金庫”案件了。張樹森案件也是因為有群眾舉報才“東窗事發”的。 

  遼寧省審計廳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處長張文學介紹說,審計部門對查出的問題往往只有經濟處罰權,包括沒收“小金庫”資金,並處罰單位最高5萬元,處罰的是單位(規定上對責任人可處5000元至1萬元的罰款),對當事人沒有什麼觸動,而存在“小金庫”問題的大都是行政事業單位,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罰款沒出處,常常執行不了。 

  張文學和遼寧四洋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琦等相關人士認為,盡管國家三令五申嚴禁,但仍有不少單位和主要負責人挖空心思設立“小金庫”,主要原因是監督查處力度太弱。 

  老問題成新熱點 

  “小金庫”無孔不入,造成資金離開監控體外循環,成為職務犯罪的重要誘因之一,令人擔憂。 

  據張文學介紹,“小金庫”在當前新的表現形式大體可以用五句話來概括,即虛列騙取、倒賬串出、出售出租、存款利差和收繳截留。虛列騙取是指虛列支出轉移資金,虛列項目騙取國家補助;倒賬串出是指通過來回倒賬,把資金倒到賬外賬上;出售出租是指單位資產、房產出售出租,收入不入賬;存款利差是指大額資金存定期存款,利差拿到賬外賬去;收繳截留則是指具有行政事業性收費職能的部門和單位,不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上繳全部收入,節流轉移形成小金庫。 

  目前,用白條子、假內容發票報銷,套取“小金庫”資金的行為有所抬頭。遼寧某校辦企業以支付廣告費的形式,兩筆支出就形成賬外“小金庫”120萬元,其中一張報銷聯發票為65萬元,而存根聯只有1000元,另一張55萬元的發票,存根聯為2.7萬元。遼寧省審計廳在對某機關附屬單位進行審計時發現,該單位只有16個人,卻設了6個“小金庫”,由5個人掌管,但5個人互相都不知道,“小金庫”的各種支出都用空白發票隨意填寫。 

  遼寧省社科院研究員于治賢、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幹部學院副教授馬嫦雲等專業人士認為,根治新時期“小金庫”再度泛濫現象的當務之急是在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提高法制觀念的基礎上,強化預算管理。一切收支均納入預算,按預算規定使用資金,而制定財政預算也要從實際出發,盡可能滿足單位正常開支。此外,要控制行政事業單位的銀行開戶行為,加強對這類單位銀行賬目的日常監督和檢查。從業務管理上,單位要定期清理往來款項、債權債務和財產物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形成賬外賬“小金庫”。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審計監督和處罰力度,特別加大對責任人和單位法人的處理力度,形成威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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