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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馬英九撤回抗告 三全其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28 08:12:28  


  中評社香港5月28日電/“國務費”案曾是扁政府夢魘,現在為了是否解密,難道也變成馬政府的噩夢?其實不會,因為真正阻卻台北地院“國務費”審議程序的,並非“國家機密”,而是陳水扁以“總統”身分要求返還相關證據,現在只要馬英九以“總統”身分撤回抗告,台北地院就有機會進行司法程序。 

  馬英九在“國政”五人小組會議中也表示,“司法單位如有需要、都可以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來處理”,似乎也意涵,馬未必採解密途徑。 

  中國時報分析指出,陳水扁律師揚言,只要馬英九一解密,他們就要控告馬英九違反內亂外患罪,其實並無意義,因為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九條,即使在保密期限屆滿前,只要已無保密之必要者,原核定“機關”有權解密,在此,所謂的原核定“機關”,指的就是“總統”,馬英九當然有權解密。因此,馬英九解密遇到的難題不在法律,而在政治;即使不認同陳水扁的作為,但他畢竟是前“總統”,馬才剛就職,就以後任“總統”逕行否定前“總統”的所作所為,綠營必然痛批是趕盡殺絕,藍綠對立再起。 

  此外,即使馬英九以司法為優先,他要確定“國務費”證卷是否“國家機密”前,尚須和各級法院進行冗長的公文流程,再進行是否機密的討論,這些流程必然延宕司法流程,一樣傷害司法正義。 

  解密遇到困難,“國務費”案卻未必不能進行,事實上,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廿五條,只要程序不公開,法院、檢察機關仍然可受理“國家機密”相關案件;台北地院目前無法審議“國務費”案,關鍵在於陳水扁以“總統”身分要求返還相關證據,抗告程序還在“最高法院”。 

  依照最高法院去年十二月的裁示,在所謂的“國家機密”特權下,賦予“總統”要求歸還機密的權力,馬英九如果希望司法程序繼續進行,只要放棄此一權力,依照刑事訴訟法撤回抗告,但是要求特偵組、台北地院秘密調查或審議,就可以兼顧司法正義、朝野和諧及所謂的“國家安全”,而且是最快又最簡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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