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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威脅馬英九:機要費案卷證解密即違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5-28 01:00:23  


  中評社台北5月28日電(記者 鄒麗泳)馬英九有意對“國務機要費案”卷證解密,成為焦點話題。陳水扁辦公室昨天傍晚發出聲明表示,“國家安全”有一貫性,憲法賦予“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的目的是讓“總統”可以履行保衛“國家”的“憲法”責任。現任“總統”或卸任“總統”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些資訊包括書面文字或口頭報告。

  扁辦公室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的永久保密規定,任意洩漏“國家機密”可能面臨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的追究。

  陳水扁認為,“國務機要費案”涉及院、檢是否可以審查“總統”的統治行為及新任“總統”能否隨意解除前任“總統”所核定之機密資料的“憲政”問題。

  新聞稿指出,“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328號及第419號解釋再三強調,政治問題或統治行為應由“憲法”所設計之行政與立法部門自行解決,司法機關不宜介入,這是各國的通例。

  新聞稿指出,尤其在,大法官第627號解釋在論及“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時明白指出:“‘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因此,司法權介入審查“總統”的統治行明顯違背“憲法”權力分立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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