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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變情資 陳水扁可能又一次成功脫身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9-02 22:52:16  


  中評社台北9月2日電/台灣前“調查局長”葉盛茂今天召開記者會,承認將今年一月艾格蒙聯盟通報的情資正本,交給當時的“總統”陳水扁;陳水扁辦公室聲明,葉盛茂所提僅屬情資,非正常管道呈請核示的公文,無所謂隱匿公文。法界人士認為,葉盛茂可能仍難逃隱匿公文及洩密刑責,但難論陳水扁涉及隱匿公文。

  中央社引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長、律師李永然表示,葉盛茂說法主要希望能解脫自己的法律責任,當初檢方是以隱匿公文罪起訴,但今天不僅有公文且當成情資,交付陳水扁,至於這份情資要如何處理,必須要等“總統”交代,已非屬葉盛茂的問題。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李傳侯指出,葉盛茂與陳水扁都咬定所謂艾格蒙通報資料是“情資”而非“公文”,確實是一記能讓雙方都能脫身的完美策略,因為如果文件確實只是情資,而非有具體受文者、文號記錄的公文,葉盛茂此舉算是依“調查局”的法定職掌,向“總統”呈報重大情資,不構成隱匿公文。

  不過北檢起訴葉盛茂起訴書中寫得很清楚,“調查局”將艾格蒙聯盟通報的情資,製成文號“調錢貳字第09700042370”、受文者為“最高檢”察署的公函,也就是北檢認定這份文件屬於法定正式公文;李傳侯認為葉盛茂把該給特偵組的事涉犯罪機密公文,交給不相干的人以致遺失,不但仍構成隱匿公文,還有洩密罪的問題。

  有媒體指陳水扁同涉隱匿公文罪,檢方人士表示,除非能證明葉、陳兩人間有犯意聯繫,也就是檢察官要證明,葉盛茂自始至終都與陳水扁共謀,否則依過去相關案例,隱匿公文罪仍是訴追首先造成法益遭破壞的人(在本案即是先讓“最高檢”收不到公文的葉盛茂),較難論究陳水扁。

  至於全案是否構成刑法一六五條“湮滅刑事證據”罪,法界看法更是分歧;有人認為“調查局”既已將疑涉洗錢的資料製成公文,即已構成刑事證據,但另一派人認為,艾格蒙聯盟情資就算製成公文,仍不能算是刑事證據,否則特偵組辦洗錢疑案,何須勞師動眾尋求他國司法互助,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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