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0月7日電(記者 倪鴻祥分析報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前“調查局長”葉盛茂涉隱匿公文案,依涉重罪及有串證之虞,當庭裁定葉盛茂收押禁見。合議庭此舉,正是告誡具有司法刑事調查、追訴權的檢警調單位,應本於法律賦予的職權查案、辦案,不要任意洩密或是變相吃案。
檢警調吃案時有所聞,法院不告不理,法官發現違法失職情事,不能自行發動偵辦、追訴,否則有違法之虞。法官雖可依法告發,但檢方只要消極辦案,法官也莫可奈何,唯有藉由審理案件時,作出裁定或判決,才能對司法前線予以當頭棒喝。
例如民眾向派出所報失竊案,員警態度消極,盡說風涼話,不開報案三聯單,反而隨便紀錄就宣稱受理備案,矇騙不知情的民眾。
“調查局”追查重大金融犯罪弊案,明明大有斬獲,最後卻以案情無關為由,交出部分犯罪事證後,其他更重大具體的罪證,從此不了了之;除非經人檢舉,否則真象沒人發覺。
例如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與弊案牽扯,檢方一直沒有行動,直到新聞媒體揭露他與前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陳敏賢在韓國濟州島豪賭之旅的照片,檢調才開始積極偵辦。
至於檢方,雖然常言“證據到那就辦到那”,但最可能濫用“檢察一體”原則;或暗示與案情無關,侷限偵查範圍;或簽分他案調查,卻永遠辦不出來;或經由檢察官裁量心證,諭令偵結不起訴處分等等,令社會大眾質疑。
“總統”大選前,謝長廷與蘇貞昌及其機要秘書所涉特別費案獲不起訴處分,與呂秀蓮、游錫堃、陳唐山等人同涉特別費案卻遭起訴處分,即令各界質疑參選的沒事,沒有參選的卻有事,就是一例。
葉盛茂涉嫌兩度將扁家海外帳戶犯罪情資向扁報告,造成特偵組偵辦困難,讓扁家獲得利益,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中的圖利罪,也有變相吃案之嫌。葉盛茂還疑似洩漏新瑞都案筆錄、匯款記錄給扁,涉嫌洩密,法院合議庭裁定收押禁見葉盛茂,實乃告誡檢警調單位的具體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