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2月13日電(記者 林淑玲)扁案起訴書揭露陳水扁全家魚肉人民的事實,從家人到海外旅遊、子女辦喜事、孫子滿月買油飯,都要人民埋單,不論大錢、小錢都要貪。更惡劣的是,以公帑捐款拿到收據,還拿去抵稅。
起訴書載明,扁家曾拿“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捐款台灣教授協會10萬元、台灣大學校慶20萬元、新聞記者協會1萬元、台北市脊髓損傷者協會5萬元等支出,雖屬公益捐款,且確由被告陳鎮慧所保管之機密費現金所支出,但事後在申報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卻將各該捐贈金額作為所得之列舉扣除額,減少繳納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起訴書認定,被告既將其捐贈金額當作私人所得之減項,係表示該捐贈是從私人所得支出,自亦無法排除於侵占金額之外。
陳水扁向特偵組辯稱2000年5月20日到2006年8月,不管領據列報或單據核銷之“國務機要費”,收入是不敷支出,並沒有不法所得。然而檢方查其機密費中至少有1912萬4078元係供作私人支用,包括其本人保險費、房屋稅,吳淑珍洗髮費。陳致中健保費、違規罰單、美國簽證費、結婚登記費、汽車燃料費、房屋稅、地價稅。陳幸妤地價稅、綜合所得稅、台南來回機票費、洗髮費、演唱會門票費。趙建銘汽車保養及打蠟費,以及扁孫趙翊安辦理護照及簽證費、趙翊廷滿月油飯費等支出,機密費幾乎變成扁家零用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