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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周占春違反司法正義實現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2-29 10:14:40  


  中評社香港12月29日電/特偵組就陳水扁無保釋放二度提起抗告,高院撤銷地院原裁定,認為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無視卷證資料,光憑陳水扁為卸任“元首”身分,認定無逃亡之虞,還以回籠條款取代重罪羈押,有違司法正義的實現,要求原審法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中國時報報道,高院先就陳水扁委託律師認為全案已起訴,係屬法院審理,特偵組不得針對法院裁定提出抗告一事,在裁定書中也援引“最高法院”廿三年抗字第四一五號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一二八九號解釋,駁斥陳水扁委託律師的說法,認為特偵組有抗告權。 

  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說,羈押是為了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保全證據,有無羈押的事由和必要,是由法院來依職權審酌,只要被告犯行重大、經訊問認定有逃亡之虞等,便可羈押。 

  裁定書指出,原審合議庭以陳水扁“應遵期到庭,不得挾群眾力量影響審判順利進行。不得對本案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親屬危害或恐嚇之行為”為回籠條件,代替重罪羈押必要性,認為周占春有違司法正義的實現。 

  高院撤銷原裁定並指出,陳水扁雖無經傳不到情形,但他是否遵期到庭,僅得做為判斷其有無逃亡之虞的考量因素之一,不得作為唯一判斷標準,原審以他卸任“元首”身分,遽認為無逃亡之虞,理由過於牽強。 

  裁定書更明白指出,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有勾串證人事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且所犯為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不予羈押的理由,原審卻無視卷內證據資料顯示,二度裁定無保釋放,況且任何被告均應遵守原審“回籠條款”,要求原審法院應本於法律精神及本裁定要旨,妥適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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