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月23日電/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廢止了《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新華社報道,稅務總局相關人士指出,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將有利於深化稅制改革、有利於公平稅負、有利於依法治稅。
首先是有利於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城市房地產稅和房產稅性質相同,課稅對象都是保有環節的房產,納稅人同為房產的所有人,徵收機關也一致,並且都是省以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簡化和規範了稅制,使我國的稅收制度更加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有利於促進多种經濟形式共同發展,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其次是有利於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兩個稅種並存時,由於稅收政策的差異,使內、外資企業及個人在房產保有環節的稅負不盡一致。取消城市房地產稅、統一徵收房產稅後,內外資企業可以按照相同的計稅依據、稅率及相關規定繳納房產稅,消除了稅收待遇不一致的問題,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公平性原則和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有利於內外資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開展公平競爭。
此外,取消城市房地產稅,有利於稅收徵管,強化依法治稅。《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8月政務院公佈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經濟社會情況已發生巨大變化,稅制老化的問題非常突出,部分政策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在徵管中難以操作和管理。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稅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強,稅收政策更加易於被納稅人理解和接受,有利於稅收管理部門做好徵管工作。而且,統一徵收房產稅還使各地的執法行為得到了規範,維護了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這位負責人強調,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城市房地產稅和房產稅的徵稅對象主要是用於生產經營的房產,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徵收房產稅,對於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係不會產生大的影響,也不會造成房價的波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