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2月11日電/扁妻吳淑珍昨天承認收取辜成允兩億元的政治獻金而非賄款,仍待法院認定。因為辜成允分六筆匯款,前五筆匯款都發生在政治獻金法施行之前,只有最後一次匯款在2004年3月底政治獻金法實施後發生,如果法院採信吳淑珍說法,未來“監察院”也只能就法律生效後行為進行追究。
中廣新聞報道,政治獻金法於2004年3月31號公布施行,然而根據辜成允證詞,他於同年1月20日到4月13號分批匯款至扁家海外人頭帳戶,共約新台幣四億元,而吳淑珍只承認收了兩億元的政治獻金,且非賄款或佣金。法官若採信吳淑珍供述,“監察院”也只能就法律生效後的違法收受政治獻金行為進行追究,金額是多少仍待認定。
政治獻金法第五條規定,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第二十七條也明載,擬參選人的配偶、子女、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違反第五條規定,收受政治獻金者,按其收受金額處以三倍之罰鍰。
收受政治獻金也只能在一定的選舉期間內,經“監察院”同意才能設立專戶接受捐贈。個人對同一參選人每年捐贈上限十萬元,營利事業為一百萬元;個人對同一政黨每年的捐款上限是三十萬元,營利事業為三百萬元。擬參選人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若未依法開設專戶,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最高一百萬元罰金的處罰,且違法收受的政治獻金將要沒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