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3月7日電/目前台灣被告在法庭常見謊言連篇,卻無法可罰;“法務部”擬引進外國制度,增訂妨害司法正義、藐視法庭等罪,明訂被告在法庭上有權保持緘默,但沒有說謊權利,一旦謊言被戳穿,將以妨害司法追究刑責。
聯合報報道,歐美等國家都訂有類似妨害司法罪名,就像電影裡常常看到嫌犯被逮捕時,執法人員會告知“你有權保持緘默,你所說的每一句話都將成為呈堂證供”;被告在法庭上陳述時,和證人一樣要按著聖經宣誓所言都是真實,不得虛偽捏造。
法界人士舉例,外國藝人如吸毒被捕,在偵審期間被訊問毒品來源時,如果說謊隨便賴給一個人,被查出後,除了吸毒罪,還要加上一條妨害司法正義罪。
以扁案為例,陳水扁在檢方調查“國務機要費案”時,先捏造“南線專案”,謊言被戳破,才在法庭上坦承沒有“南線專案”,在外國已構成妨害司法罪。
“法務部”認為,台灣長期以來,被告在法庭上可以瞎扯,沒有任何責任,被害人到法庭上作證說謊,可能涉及偽證罪,被告卻無法可罰,是法制不備之處,因此研擬修法規範,兼顧被告、律師的訴訟辯護權及司法的審判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