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1日電/11日下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蓮花河畔景苑”倒樓案6名被告人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秦永林有期徒刑5年、張耀傑有期徒刑5年、夏建剛有期徒刑4年、陸衛英有期徒刑3年、張耀雄有期徒刑4年、喬磊有期徒刑3年。
新華社報道,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蓮花河畔景苑”項目工程作業中,被告人秦永林作為建設方上海梅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對倒樓事故的發生負有現場管理責任;被告人張耀傑身為施工方上海眾欣建築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倒樓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被告人夏建剛作為施工方眾欣公司的現場負責人對倒樓事故的發生亦負有現場管理責任。
此外,被告人陸衛英雖然掛名擔任工程項目經理,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標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義充任項目經理,對倒樓事故的發生仍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被告人張耀雄係倒樓事故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員;被告人喬磊作為監理方上海光啟建設監理有限公司的總監理,對倒樓事故發生負有未盡監理職責的責任。
法院認為,作為工程建設方、施工單位、監理方的工作人員以及土方施工的具體實施者,6名被告人在“蓮花河畔景苑”工程項目的不同崗位和環節中,本應上下啣接、互相制約,卻違反安全管理規定,不履行、不能正確履行或者消極履行各自的職責、義務,最終導致“蓮花河畔景苑”7號樓整體傾倒、1人被壓死亡和經濟損失1900餘萬元的重大事故的發生。
據此,法院認為6名被告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且屬情節特別惡劣。鋻於6名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節,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