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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簽署法定聲明,確認無任何政黨背景。 |
中評社香港3月31日電/候任行政長官梁振英昨日在太平紳士陳家駒見證下,透過電視,簽署法定聲明:“我向香港作出謹以至誠鄭重聲明,本人不是任何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31(2)條所界定的政黨成員,本人謹憑藉宣誓和聲明條例第十一章,衷誠作出宣誓和鄭重聲明,並確信其為真確無訛。”
文匯報報道,選舉期間,反對派不斷宣揚梁振英是“地下黨員”訊息,梁振英昨日按照法例規定簽署法定聲明確認自己不是任何政黨成員,並選擇在傳媒面前簽署文件,正是希望透過電視機屏幕,由全港市民共同見證。
被問及《人民網》早前錯誤以“同志”相稱,梁振英重申,自己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也不是共產黨成員:“我從來不是,也沒要求加入,亦無任何人要求加入。我剛剛簽的聲明,是根據香港條例,再一次確認我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
根據選舉條例簽署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第569章第31(2)條規定,根據條例第28條獲宣布在選舉中當選的人,須在該項宣布作出後的7個工作日內公開作出一項法定聲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黨的成員;及向選舉主任提交一份書面承諾,表明他如獲任命為行政長官,則在他擔任行政長官的任期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或他不會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黨的黨紀約束的效果的任何作為。
而條例中所指的“政黨”(political party) 是指,宣稱是政黨的政治性團體或組織(不論是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運作者);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團體或組織,而候選人所參加的選舉須是選出立法會的議員或任何區議會的議員的選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