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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爆炸案主犯終審被判死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6-26 09:28:55  


  中評社香港6月26日電/“駁回王海劍、王偉、王安安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此判決為終審判決!”昨天,省高級人民法院就12.1銀行爆炸案如上宣判。

  據武漢晨報報道,6月25日,省高院再次開庭對“武漢12.1銀行爆炸案”宣判,確認去年12月1日17時30分左右,洪山區雄楚大街1070號建設銀行關山一路支行門前發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15人受傷,公安機關當月先後將王海劍、王偉、王安安3名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

  今年5月14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3名犯罪嫌疑人均犯有爆炸罪,其中主犯王海劍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於賠償責任;從犯王偉被判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從犯王安安有自首情節,被判6年。

  宣判後,3名被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6月13日,省高院二審庭審該案,控辯雙方圍繞王海劍是否是主犯、其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及3人的定罪量刑等焦點展開辯論。

  鑒於案情重大,此案被提交至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昨天正式宣判。
 
  高院法庭認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王海劍、王偉、王安安的上訴,維持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刑事部分判決;維持主犯王海劍死刑的刑事裁定,並將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一、王海劍是主犯 

  昨天,省高院開庭對武漢12.1銀行爆炸案作出二審宣判。主審法官對王海劍上訴理由逐條駁回。

  王海劍和他的辯護律師上訴時曾表示,一審判決王海劍為主犯證據不足,王海劍實施爆炸的行為受到他人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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