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7月27日電/弊案纏身的陳水扁,昨又因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與吳淑珍各被判刑二年確定,珍另被控在南港展覽館案中收賄,判刑九年定讞。至於扁珍“國務機要費”貪污案在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部分,“最高法院”認為,扁等人以蒐集發票報領“非機密費”的說法,違背經驗法則,將無罪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對此,提出上訴的特偵組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
中國時報報道,扁家弊案,包括“國務費”、南港展館案、龍潭購地、海外和人事案等,“最高法院”去年十一月將龍潭及人事兩案,依貪污罪判決定讞,扁珍均被判刑十七年六月,扁並發監執行,其他三案發回更審。更審的三案中,扁珍因“國務機要費”涉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二審判廿年;未料,高院更一審去年援引馬英九台北市長特別費案無罪判決的“大水庫理論”,將貪污部分改判無罪。
經特偵組提出上訴後,“最高法院”昨將部分撤銷發回、自為判決,部分駁回上訴,判決定讞。
更一審原認定扁珍和幕僚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在“國務費案”貪污無罪,偽造文書有罪部分,“最高法院”將其全撤銷發回更審,理由是“國務機要費”支出證明如果是供私人開銷,與公務執行無關,就是侵占公款,構成貪污。
“最高法院”更列舉了扁的支出明細中,有包括代購陳幸妤女性用品、兒孫護照簽證費等私人開銷,質疑扁等人是否有將公款私用而侵占?原審沒有詳細調查,就作出無罪判決,違背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至於吳淑珍被控在南港展館案中收賄九千萬元,“最高法院”認定珍身為“第一夫人”,是實質的公務員,在南港案中濫用她對公務員具實質影響力,指示余政憲洩露評委名單,藉此謀取鉅額私利;“最高法院”昨自為判決,將珍判刑九年,併科罰金二千萬,貪污收取的美金二百七十三萬五千五百元,宣告沒收追繳定讞。
另外,龍潭購地案洗錢部分,除陳致中、黃睿靚發回外,扁珍各被判刑二年,併科罰金三百萬元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