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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日報:馬英九當然可以參選黨主席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20 10:39:10  


馬英九是第六屆黨主席,中間既隔一屆,自然不能算是連選連任。
  中評社台北1月20日電/正當民進黨積極推動罷免“總統”之際,藍營“立委”蔡正元日前拋出“國民黨現任黨主席馬英九已經連任兩任,今年不能再選黨主席”的說法,儘管國民黨隨即反駁,但已掀起軒然大波,究竟孰是孰非?值得深入研討。 

  中央日報網絡報今天社評說,社評蔡正元在臉書中發文指出,國民黨屬於政治團體,受《人民團體法》規範,負責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而國民黨黨章也規定主席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此外,竹南鎮長康世儒當選無效的判例明白指出,代理者只是補足任期。因此他認為,馬英九在二OO五年八月當選國民黨主席,二OO七年二月辭職,吳伯雄代理仍算馬英九的任期;其後馬英九在二OO九年十月再度當選黨主席,任期到今年止,應屬已連任一次,根據高院判決及法規解釋,不得再選黨主席。 

  蔡正元的說法看似言之成理,其實大有商榷的餘地。首先,他引用《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但其適用對象為一般人民團體;第四十九條才是針對政黨及政治團體,該條明白指出“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換言之,政黨是高度自治團體,並無適用公職規範的必要。 

  其次,馬英九二OO五年當選第五屆黨主席,二OO七年二月辭職,四月補選,吳伯雄當選第五屆黨主席,其任期至二OO九年七月,已超過黨主席法定任期的一半,並非代理。馬英九是第六屆黨主席,中間既隔一屆,自然不能算是連選連任。 

  再者,康世儒是已經當選第十四屆及第十五屆的竹南鎮長,並已就任,中途去職後,又再參選第十六屆鎮長,所以被法院認定違反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與馬英九的情形迥然不同。此外,地院判決是依照《地方制度法》,針對地方行政首長;內部政修改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解釋,改為以屆計算,也僅及於《地方制度法》所規範的對象;而國民黨受《人民團體法》規範,並不受《地方制度法》的約束。 

  顯而易見,無論從《人民團體法》、國民黨黨章或康世儒的判例,都不能剝奪馬英九今年參選黨主席的權利,也沒有禁止他參選的限制,蔡正元說法的合理性與正當性,當然都不夠充分,未來更絕對不會發生“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的情況。 

  事實上,台灣從“總統”到民選地方行政首長,都是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立法意旨無非避免因長期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政黨負責人依法只能連選連任一次,其用意亦復如此。不過,各個政黨情況不同,很難一概而論。例如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從二OOO年創黨以來,從未改選,幾乎是永遠的黨主席;新黨郁慕明自二OO二年至今也一直擔任黨主席;台聯黨主席黃昆輝自二OO七年任職始終沒變;試問,他們現在難道都是無效嗎? 

  平心而論,此一問題不僅是法律問題,而且有高度的政治性,尤其是這次國民黨黨主席選舉,關係二O一四年七合一的選舉和未來“立委”及二O一六年“總統”大選提名;儘管蔡正元聲稱“只是提出法律見解,並無其他意圖”,然而,我們也認為國民黨中央無須以人廢言,對於黨章相關規定確實應該做全面的審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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