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6月15日電/“佔領中環”行動聲稱要以“公民抗命”,爭取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團團長譚惠珠接受本報專訪時指出,若只談國際標準,不談《基本法》,不談中國主權,是脫離現實;而“佔中”發起人將這種意識推廣出去,可能會誤導香港市民。譚惠珠強調,政制改革總有包容、折衷,以取得最大的公約數來決定最後方案;她認為,“佔中”發起人不能隨心所欲,放棄現有程序,用造成對社會有衝擊的手段來完成自己的訴求。
據大公網報道,譚惠珠表示,香港政制改革只能依據《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不會由國際社會決定。對於“佔領中環”行動宣揚爭取所謂符合國際標準的普選,譚惠珠認為,其立足點本身是錯的。她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對香港行政長官和立會選舉兩個產生辦法並沒有約束力。
煽動違法不負責任
譚惠珠說:“世界上我們認為是民主的先進國家,無論美、英、德、法都有自己一套的選舉辦法,因此,不能夠以他們任何一個方法或模式,或者以這些國家的選舉辦法混合成一個‘雞尾酒模式’在香港使用。”
譚惠珠指出,《基本法》要求香港的政制發展兼顧各階層利益,體現均衡參與,並按香港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有利於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這些基本原則與其他國家的要求有所不同。她表明,香港只是特別行政區,不能夠脫離中國行使主權,對於政治體制,香港也沒有最終決定權。“所以,只談國際標準,不談《基本法》,不談中國主權,有些脫離現實,將這種意識推廣出去,也可能誤導香港市民。”譚惠珠說,當“佔領中環”發起人講到國際標準的時候,也應該指出《基本法》另有一套原則和要求。
對於“佔領中環”行動鼓吹以所謂“公民抗命”的違法方式來表達訴求,譚惠珠表示,香港市民有言論自由、集會自由,但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進行。她認為,“佔中”發起人提出讓市民“集體犯少少法”來爭取普選,出發點值得商榷。
|